致广大市民的公开信
广大市民朋友:
黄石是我家,文明靠大家。维护城市公共环境,弘扬社会文明风尚,塑造黄石文明形象,是我们共同的责任。值此《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颁布实施两周年之际,我们向全体市民朋友发出倡议,自觉遵守市民文明行为规范,主动做到:
①不随地吐痰,打喷嚏遮掩口鼻;
②不乱扔杂物(垃圾),不乱堆乱放、乱张贴;
③不私拉乱设、飞线充电;
④不乱扔烟头,不在非吸烟区吸烟;
⑤遛狗要牵绳,及时清理宠物粪便;
⑥不车窗抛物,车辆礼让行人;
⑦不乱停乱放车辆(机动车、非机动车),不占用和堵塞消防通道;
⑧遵守交通规则,走斑马线,不乱穿马路、闯红灯;
⑨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、躺卧公共座椅,有序排队,保持适当距离;
⑩礼貌友善、真诚大方对待外来人员,耐心热情为他人答疑解惑。
市民朋友们,最好的环境保洁是市民不乱扔垃圾,最好的城市管理是市民自觉守规,最好的创建状态是市民素质是市民素质提升,让我们共同遵守《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自觉维护公共秩序,讲究公共文明,共同创造和谐、宜居、文明的美好家园。
中共黄石市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
2022年9月30日
《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节选
文明行为基本规范
第九条 公民应当注重文明礼仪,自觉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衣着得体,不在公共场所袒胸赤膊;
(二)不说脏话粗话,不在公共场所喧哗;
(三)等候服务依次排队;
(四)礼让和帮助老、弱、病、残、孕、幼;
(五)进行娱乐、健身等活动,不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;
(六)不酗酒、闹酒;
(七)不参与色情、赌博、涉毒、封建迷信等活动;
(八)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。
第十条 公民应当讲究公共卫生,自觉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不随地吐痰、便溺;
(二)不乱扔生活垃圾,按规定分类投放;
(三)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,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;
(四)在公共场所咳嗽、打喷嚏时遮掩口鼻,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外出时佩戴口罩;
(五)不非法买卖、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;
(六)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。
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,自觉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行人不闯红灯,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;
(二)驾驶车辆礼让行人,主动让行执行任务的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;
(三)驾驶机动车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,不随意穿插变道;
(四)驾驶非机动车不闯红灯,不随意穿行、逆行;
(五)驾驶、乘坐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安全头盔;
(六)停放车辆不堵塞道路出入口、消防通道、盲道和公交专用车道、站点;
(七)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进食,不干扰驾驶员驾驶;
(八)不从机动车内向外抛洒物品;
(九)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。
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饲养宠物,做好宠物日常管理,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。
法律责任
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,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,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并可处50元罚款;拒不改正的,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。
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、制止的,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警告,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
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,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犬链(绳)牵引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,没收犬只。未即时清除或者清理犬只粪便的,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或者清理,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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